2019年上海市春季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时间:
- 2022-07-31 14:02:04
- 作者:
- 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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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江西教师资格证
一、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工作单位在本市且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员。
注:
持有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所有类别)或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参加认定。
3.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
4.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工作单位在本市并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6.工作单位在本市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
注:
(1)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2)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3)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二)遵纪守法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
(1)以上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2)所有学历均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带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则需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需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 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申请。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申请。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中国留学网。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点击可查看: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上海市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9年春季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15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6月15日前)提交。请务必在6月15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
(1)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4)2019年3月1日—7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在本市申请认定视为无效。
(二)上网查询网上审核结果,规定时间内预约拍照(免费)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后,申请人请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页面提示语言(或在申请进程中查询进度中可见)预约拍照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拍照预约凭证》。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拍照预约凭证》上的预约时间、地点完成拍照,拍照为免费(在认定系统中已采集过照片的可不用再拍)。
(三)查看照片上传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预约体检
申请人照片拍摄完成后,照片信息将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认定系统中。申请人登录认定系统查看照片上传成功后,请根据页面提示语言(或在申请进程中查询进度中可见)预约体检和预约现场受理(预约体检和预约现场受理两者不分先后秩序)并打印以下材料:1、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2、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未拍照及照片未上传成功者,将无法打印上述表格,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完成体格检查和现场受理。
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本网站查询体检结果(部分区认定机构有其他查询方式的,以该区认定机构公布的方式为准),体检结果按照各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方式递交至认定机构。
(四)现场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预审)
申请人预约现场受理后,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上的预约时间、地点,递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网上报名提交并完成拍照且成功上传后方可打印带有个人信息和条形码信息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知晓个人承诺书信息后签名)。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持居住证或户籍未迁至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如在居住地或学校派出所开具证明,同样认可)。
3.《身份证》(身份证仅限非港澳台居民提供)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普通话证书较大时可将身份证正反面放在普通话证书空白处复印,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4.户籍或居住证相关证明:
(1)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户口本第1页及申请人信息页;集体户口仅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港澳台居民)无需提供《户口本》,需提供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和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原发证机构补办);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居住证要求正反面复印;
(3)本市户籍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无需提供户籍证明。
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户口本第1页及申请人信息页)
(4)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学历证书: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1)所有学历均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带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则需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复件及复印件;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需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如毕业证书遗失,另需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A4纸);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申请(A4纸)。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3个月内有效,A4纸)。
6.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为公务员的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若无法提供相关合同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则相关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户籍在本市或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在读证明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3个月内有效),印有“学生证(研究生证)”字样校园卡可作为学生证使用,其他校园卡不得代替学生证。
7.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8.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2原件与3-8的复印件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递交;3-8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将材料准备齐全方可予以受理。
(五)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包括体检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所提示的时间登录本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登录本网站查询有关领证事宜。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
完成现场受理后,不同体检结果及获取时间分类说明:
1. 体检合格人员。
(1)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在2019年7月11日之前按规定时间完成体检且体检合格的人员,请于2019年7月中旬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所提示的具体时间登录本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领证时间预计为2019年7月下旬。
(2)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在2019年7月11日-8月15日之间完成复查体检且复查合格的人员,保留申请材料,将纳入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领证时间预计为2019年12月,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2. 体检不合格和复查待定人员。
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申请人员,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无效。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申请人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认定系统中会设置好申请人所属区县认定受理机构,所属受理机构有多个的,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个,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拨打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