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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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5:20:13
- 作者:
- 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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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教师资格证
单选题(第5题-第12题)16分 以具体法规为重点。
主要教育法律
1985 教师节的决定 33个教师节
1986 义务教育法 2006修订 小学、初中
1991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年修订 保护未成年人。
199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
1993颁布 94年实施 教师法 面向教师
1995 教育法 面向所有教育对象
1995 教师资格条例
1999 素质教育的决定
2010 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
要点解析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少数民族可以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教育领导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高中及中专、初中,小学,幼儿园)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管理(县教委管理)高等教育(专科以上由省教育厅以上管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小学)、中等(初中,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对责任人的处分原则:钱未进入个人腰包,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损失,责任人全部是行政处分。如有以上两方面的,刑事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考题题干的主体是小学-初中的学生。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政府(出钱)、家长(出人)、学校(出优质教育)、社会(出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中学生吴某(15岁)携带管制刀具上学,不时威胁其他同学,屡教不改。由于其父母已逝,跟着爷爷一起生活,爷爷无力管教,希望将其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可由()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A.吴某邻居 B.吴某爷爷
C.公安机关 D.同学父母
第十四条 【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不得乱收任何费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下列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说法错误的是()。
A.对受教育者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权利
B.依据本校情况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
C.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D.按规定收取书本教材费用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最基本的权利)
(二)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假期不能强迫老师参加培训);
(五)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吊销资格证后5年不得申请;犯罪,终身;舞弊, 3年)
(二)教育教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义务;
(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违法犯罪,被判刑。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教师李某在上课时间用手机操作股票,没有认真教学,给学校的教育教学造成了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对其( )
A.进行罚款 B.进行行政处罚 C.追究法律责任
D.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例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不包括()。
A.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B.禁止拐卖,虐待未成年人
C.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未成年人
D.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教室吸烟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工读学校。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
成年人唆使未成年,造成的损失由成年人负责;
例题1:成年人杨某对7岁的小明说:“你敢砸人家的玻璃,你就是英雄。”小明听后,拿起一块石头就砸破了小刚家的玻璃。对小刚家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杨某和小明的监护人 B.小明的监护人 C.小明 D.杨某
10周岁以下犯事一般由家长教育
11-14周岁犯大事可由家长严加管教或送工读学校,14周岁以下不判刑(五天封闭教育)
15-16周岁轻微犯罚,家长管或进工读学校;犯大事进少管所(从轻判刑);
16-18周岁犯事都要进少管所,只是会从轻处罚;
大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收容教养只对无家可归人员,由民政部门执行;
16周岁以下的学生不执行拘留;
例题1:初中生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不可继续回学校读书 B.学校可以取消王某的学籍
C.王某只能够到工读学校就读 D. 王某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例题2:《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儿童教育和发展具有首要责任的是()
A.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B.父母和法定监护人C.园长 D.幼儿园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主要看
题干中描述的学生10周岁以上,学校的行为与事故的结果有无关系,如果有,则有责任,如果没有,则无法律责任。(校内,工作时间内)
题干中描述的学生10周岁以下,题干中学校的行为虽与事故的结果无关系,学校也有相应法律责任。(校内,工作时间内)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倒置。
例题1:五年级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安慰,但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B.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学生行为属于自伤行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D.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二)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例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 )
A.提高质量 B.促进公平 C.改革创新 D.育人为本
(三)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四)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
(四)学生的权利保护补充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
•受教育权包括哪些?:
•A、学生入学权;B、学生上课学习权 ;C、学生受教育选择权;D、学生升学权。
•人身权要求教师:
•A、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B、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C、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D、保护学生隐私。
•财产权要求教师:
•A、禁止没收学生物品或长时间不发还;B、禁止毁坏学生物品。
l李老师经常让幼儿在活动教学中到室外进行罚站,这种做法()
A.不正确,老师侵犯幼儿受教育权
B.不正确,教师侵犯幼儿荣誉权
C.正确,教师有管理幼儿的权利
D.正确,教师有教育幼儿的权力
l中学生王某的脸上有一块疤痕,同学李某给王某起了外号“王疤”并且广而告之。李某侵犯王某的权力是()
A.隐私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人格权
l某小学让学生乐队停课参加某公司庆典,公司给予学校一定的经济回报。该校做法()。
A.正确。可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B.正确。学校拥有管理学生权利
C.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D.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