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学生的权利保护(一)法律法规关系中的学生
- 时间:
- 2019-01-21 20:38:24
- 作者:
- 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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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江西教师资格证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参与法律法规活动的能力。他们具有公民资格,并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体说来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民法通则》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学生作为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的核心权利是受教育权,主要包括教育平等权、义务教育保障权和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等内容。
二、中学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
中学生一般处在12岁至18岁之间,他们处在身心发展的最重要时期。初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变化尤其大。中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他们的重要权利。但是,由于他们身体尚在成长之中.心智也还在成熟的过程之中,他们还没有经济上的能力,他们抵御各种诱 惑和防止受到伤害的能力都还不足,所以中学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及各个方面的保护,才能确保他们身心健康发展。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虽然需要社会全方位的保护.但是中学生的大量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中学教师是他们每天接触最多的成年人。中学教师对中学生实施的保护,对中学生的成长具有特别的意义。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中学生作为成长中的人,是中学教育活动的对象,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样一个要求.不仅是中学教育目标中所规定的.也是我国教育目的所要求的。中学教育目标的规定和我国教育目的要求,对于中学生来说并不只是一种外在的要求,而是中学生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因为我国的中学教育目标.体现的是人成长发展的本来要求,是受教育者的利益所在。因而,保障中学生能够按照我国教育目的和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发展。就是中学生的权利所在。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所拥有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法律明文规定的。受教育权是学生的重要权利,但是学生并不能自动地实现这一权利。这一权利需要教育者予以保障。我国教育目的与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中学教育目标与中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决定了教育者为学生提供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教育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