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时间:
- 2021-09-07 17:29:26
- 作者:
- 陈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江西教师资格证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省卫健委、省残联对《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在江西省教育网(jyt.jiangxi.gov.cn)发布相关内容。
一、新的体检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体检标准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7项。对原体检标准中的心脏、肺、支气管、肝、耳等11个体检项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体检标准更加明确、细化。同时,根据日常生活较易发生且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等情况,增加了血液、消化系统、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泌尿系结石、晚期血吸虫、脑外伤后综合征、色觉等体检项目。
二、体检如何组织实施?
答: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有效期内的居住地、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拟任高等学校所在地)现场确认后,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县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放《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表》第一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病史部分要如实填写本人曾患病史和治愈时间。具体安排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为准。
三、体检费用有何规定?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体检医院应向申请人公布体检收费标准。
四、妊娠期申请人体检有何规定?
答:妊娠期申请人持妊娠期内证明经指定体检医院确认,或在指定体检医院检查确诊怀孕的,由体检医院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可免予放射科项目检查。
五、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体检有何规定?
答:根据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六、残障人员体检标准有何特殊规定?
答:视力残障人员体检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视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视力检测项目;听力残障人员体检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听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肢体残障人员体检时,上肢残缺影响板书写字的不合格;两下肢不等长,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独自站立行走的不合格。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残障人员,其《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填写“特殊教育(XX学科)”,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填写“特殊教育(幼儿园)”。该《教师资格证书》仅作为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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